EACIPA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Euro-Americas-China Investment Promoting Association(缩写为EACIPA)中文译名:欧美中投资促进会。
第二条 促进会经美国政府批准成立,为非盈利性机构,总部设在洛杉矶。
第三条 本会宗旨:欧美中投资促进会是由全球各领域精英致力于“跨界资源整合、共享时代红利”的全球性、开放性、投资促进服务平台。人员、资本、信息、技术在欧美中多边进行有效链接互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资讯业务:本会将根据各地区、各领域会员的特点、潜力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创新发展资讯。
第五条 资源业务:本会通过全球化网络、链接和整合全球各种产业资源,组织欧美产业、金融代表团,对接中国各经济区域,以“欧美中投资论坛”、“欧美中投资对话”、“会员访谈”等不同形式,为全球会员提供资源展示和对接机会。
第六条 资本业务:本会将全球会员的产业机遇以“第三方投决”“平台模拟风险评价”等形式,进行全球会员间推广路演,让世界了解中国,让世界投资中国。并配合项目组织金融资本配置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并获得两名以上本会会员或本会副会长以上会员保荐;
3.在本会业务范围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个人会员必须代表其一个以上独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在本领域本地区有领导力号召力的企业。非企业会员则依据平台标准和副会长以上保荐人推荐入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必须遵循下列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保荐会员函;
2.经本会秘书处随机呈报五名副会长以签署方式多数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会员互联网平台初始账号。
第十条 会员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会员互动工作或平台服务工作;
4.向本会及时反映产学研合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除名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会长联席会议”多数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会员终生不得再次入会;除名会员的保荐人同时给予除名处分,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会;除名会员的保荐人担任本会副会长以上职务的,停止副会长职务保留会员权益,一年内不具被选举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3.制定或修改会员服务费标准和外包服务采购标准;
4.审议会长联席会议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联席会议决定,报会长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长联席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会长是会长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和主席,指定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会长联席会议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参与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设立、注销和变更;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长联席会议”须有2/3以上副会长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副会长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长联席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
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由会长联席会议委派任命产生,在会长联席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第一、三、五、六、七、九项的职责,对会长联席会议负责,接受会长联席会议监督。各地分会秘书处参照总会秘书处建立,接受各地分会和总会秘书处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至少一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并将会议内容和会议决定情况上报主管副会长和会长后,择要通报平台会员。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国际视野与全球资源;
2.热心本会的事业,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在中国境内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与经济、政治、暴力有关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通过章程票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注册国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副会长联席会议同意,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所在地法务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同类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会长联席会议和秘书处全体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联席会议和秘书处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或会长联席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会费(前两年免除,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后方可实行会费征集);
2.会员(企业)捐赠;
3.在地政府资助(包含场地、办公经费等实物非实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于启动两年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后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提供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专业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并实行其他会员的会计监督。期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由秘书处组织日常工作,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会长联席会议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相应审计机关的监督要求,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及地区分会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兼职工作人员均由副会长、会员或平台职能公司派遣,工资和保险均由派遣公司承担。秘书处承担专职工作人员的业务领导工作,并依据创收,以及相关章程规定给予分红、提成和奖励。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长联席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会长签署后实施。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联席会议或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会长同意签署生
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会长及会长联席会议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美国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经会长联席会议决议用途方式,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第一届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会长联席会议指定的秘书处。